第八十一条
[从债权的附属性]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抵消]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法条解析:
1、债权转让通知只要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就生效,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四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承担人的抗辩权]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从债务的从属性]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审批与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适用相关法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合同的概括承担]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