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纠集孟某、杨某、董某在本市海淀区圣金KTV歌厅,酒后无故滋事,并与该歌厅阻拦其滋事的服务员发生争执,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并在殴打的过程中,随意打砸歌厅内康佳液晶电视机等物品。
被告人杨某的家人委托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李光熙律师作为王某的辩护人,最大限度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