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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开设赌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

2021年05月12日 | 发布者:廖大林 | 点击:55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犯罪嫌疑人承接赌博网站的网络广告推广业务,案发后被抓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廖大林律师受托担任该案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后,侦查阶段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与公诉人协商并建议不

本案犯罪嫌疑人承接赌博网站的网络广告推广业务,案发后被抓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廖大林律师受托担任该案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后,侦查阶段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与公诉人协商并建议不起诉。本文根据相关文书整理,文中相关个人信息作化名处理。

犯罪嫌疑人张某三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廖大林律师担任张某三的辩护人。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查阅了案卷材料。辩护人现根据案件情况,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三做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 关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行为及后果

1.本案嫌疑人主观罪责较小、犯罪行为模式单一、危害后果有限。从行为目的和动机来看,本案犯罪嫌疑人以赚取服务费为目的从事网络广告推广,并非以赌博网站的经营发展为目的;从行为方式来看,本案犯罪嫌疑人仅从事推广行为,没有参与到开设赌场团伙的分工协作,对赌博违法犯罪所起的作用力极其有限;在案证据并未证明本案犯罪行为后果严重,没有反映推广的范围、持续时间和造成的具体危害情形,本案没有后果严重的情形。

2.犯罪嫌疑人张某三并没有进行赌博网站广告推广的具体业务对接和推广,仅参与了违法所得的利润分配,在本案5人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没有直接实行行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力较小、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5名嫌疑人均供述,赌博网站推广业务的引入联系由赵某一负责;同案犯钱某供述“我、赵某一、孙某在群里说要帮V***、亚**网站平台充值”、“还有我、赵某一、孙某在群里发过V***的网址”(钱某2020年某月某日供述,证据卷PDF第F页);李某供述“还有钱某、赵某一、孙某在群里发过V***的网址,目的让群里其他人去找渠道商进行推广。”(李某2020年某月某日供述,证据卷PDF第N页)。因此,张某三没有参与进行赌博网站业务对接、接收及运用业务款项、推广分工。

二.关于本案罪名

1、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若本案定性为开设赌场罪,本案犯罪嫌疑人应定性为帮助犯、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嫌疑人并非赌博网站的管理下的工作人员,没有受网站一方组织、领导、管理,没有参与网站的经营、管理,对网站的成立、运营和维护没有实际作用力。在基于合同关系对网站进行广告推广的情形下,在案证据没有证明存在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情形。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对网站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起到的作用力极其有限,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2. 本案嫌疑人并非专为赌博网站提供广告推广,只是在进行网络广告、引流时涉及到赌博网站,H个赌博网站的推广仅占其全部业务中的极小部分。本案嫌疑人的行为并非开设赌场违法犯罪团伙行为的组成部分,具备进行独立评价的意义。在此情形下,本案宜定性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之规定,本案刚达到追诉标准的最低要求,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具有从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易于改造且无刑罚必要性

1.张某三系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自行前往M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应当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张某三无前科劣迹,其自身并不具备人身危险性,无刑罚改造必要。

3.张某三到案后能及时认识到自身错误、自愿认罪悔罪,不予刑事处罚仍可以改造。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行为人均刚刚踏入社会,他们的主观出发点是通过网络推广经营赚取生活费用,系因年轻、法律意识淡薄而致犯罪。犯罪嫌疑人张某三涉入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程度及其有限,具备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情形。建议贵院根据本案犯罪的情节、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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