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等级制的影响
自人民法院施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民商事案件立案难的情形得到了一定的改变,从各地法院一审案件数量的增长也能够看出这种变化。但从改变的效果来看,实际上并不明显,法院仍受到结案率、案件统计要求等因素的影响,司法实务中,仍存在年底、月底不立案。
立案等级制施行后,法院立案庭仅对立案材料作形式审查,一般不会考虑到之后审判和执行。案件受理后,审判庭面临审理期限、结案率的压力,有可能会追求尽快审结,对之后的执行考虑不多,判决比较粗糙,能在一个案件中解决的问题却让当事人另案处理。因此,案件判决后,往往在难以执行,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案结事未了。
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运用
一事不再理的原则,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为“(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司法解释要求必须同事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的才构成重复起诉,这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角度无疑意义重大。但该解释在司法实务中仍可能面临许多问题,比如:当事人相同,后一个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增加或减少时如何处理;关于诉讼标的,其指向的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或附属性(如担保法律关系相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具有附属性),实务中应区别判断;诉讼请求相同,如何作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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