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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上海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07日 | 发布者:廖大林 | 点击:22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与上海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XX0113民初5535号原告A,男,198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上海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0113民初5535号
原告A,男,198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A,
原告A与被告上海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有“A山水画”一幅以及B对联两幅,2015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对上述两件藏品进行交易推介,为原告藏品达成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推荐、中介等服务,服务期限至2015年11月30日止,签约当日在被告的要求下,原告预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并将藏品交由被告保管,但签约后,被告以买家需要通过拍卖方式购买原告藏品为由,要求原告再支付合同约定之外的钱款,原告拒绝,被告就以原告未配合其进行推介藏品为由拒绝返还藏品以及违约金,11月29日原告至被告处进行交涉,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被告还将在原告处的合同原件抢走,原告报警,后在警方协调下,被告将合同原件还给原告,并约定次日再进行协商,次日被告将藏品还给了原告,但再次夺走了原告处的合同原件且拒绝返还预缴的5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以推介藏品为由,诱使原告与其签订合同,预收违约金,现未按照合同履行推介义务,又称原告A在先,拒绝返还钱款,已侵害了原告的利益,现双方合同已经解除,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预交的钱款5万元,
被告上海XX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为原告的“A山水画”一幅以及B对联两幅进行买卖交易推介,被告为促成原告物品达成交易提供包括宣传、推广、推荐、中介等服务,服务期限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服务期间,物品成交或协议到期时,协议自行终止,双方约定服务费为物品成交额的6%,另双方约定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原告违约,则原告应支付被告违约金50000元,另合同约定,原告须无条件积极配合被告的营销模式以及方案(如价格调动、区域选择、受众人群等),若原告不配合被告的营销模式,责任自负,因拒绝配合造成被告损害的,应向被告支付赔偿金,另因原告个人原因或藏品真实信息准确度等原因造成本次委托藏品未能达成最终成交,或原告在签署协议后擅自将物品撤场,即视为原告违约,原告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被告5万元并将两件藏品交予被告保管,同年11月29日,在被告原经营地即本市呼兰路201弄智慧大厦7楼,原被告因拍卖藏品发生纠纷,原告于当日报警,警方到场后处理结果为原、被告愿自行协商解决,审理中,原告提供和被告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一份,通话过程中,被告称:客户提出藏品需要原告通过参拍、拍卖的方式买卖,原告不同意付款进行拍卖,导致买卖合同不成,原告存在违约,合同已自行终止,故原告缴纳的5万元不再退还,
以上事实,有《委托服务协议书》复印件、付款凭证、报警回执、通话记录以及原告所作陈述等证据为证,有关证据经本院审核,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以及相关报警记录,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确签订过委托服务协议,根据合XX的内容,双方涉及合同价款的约定仅限于中介服务费用,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后要求原告支付因拍卖所产生的费用系对合同价款的调整,属于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原告有权予以拒绝,被告以此为由认为原告存在违约,拒绝退还钱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现双方合同履行期限已满,合同已解除,被告应将收取的钱款5万元退还给原告,故对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A钱款人民币5万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文育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汤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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