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强拆人员被判刑,最高仅三年,检察院认为判轻了: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若检察院抗诉成功,强拆人员很可能会被加重刑罚!维权之路虽有险阻,但仍坚信正义终将到来!
2018年10月15日,陶某等一众拆迁人员,在未经房主允许的情况下,携带工具来强拆韦刚家的房子。先后砸坏韦刚家玻璃门,捣毁门前摄像头,并对韦刚等人实施阻拦、拖拽、抢夺手机、拳打脚踢等行为。
2020年9月30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对7名拆迁人员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开庭宣判,7人分别获刑1年3个月至3年不等。
对此,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对陶某等7人量刑过轻,于2020年10月10日提起抗诉。
《刑事抗诉书》中体现检察院两点非常重要的抗诉缘由:
1.按照寻衅滋事相关法律规定,陶某等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陶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那这7个人,到底应不应该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拆迁规定中,有权组织实施征收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在实践当中,一些地方直接把这项工作指派给拆迁公司。由此,一部分鱼龙混杂的社会人员得以加入到拆迁队伍当中,违法征收也有了可趁之机。
这些拆迁人员为了加快征收进度,领取限时奖励,他们考虑最多的并不是老百姓的感受,而是怎样尽快完成任务,让拆迁户签字搬走。因此他们并不会跟拆迁户平心静气的沟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而他们最擅长、用的最多的方法,就是先威胁后暴力!先用断水断电、堵路封路等方法扰乱拆迁户的正常生活,如果这还达不到逼迁目的,那么就直接采用暴力,甚至强拆当事人的房子!
这样以暴力、威胁手段,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已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行为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那么检察院提出应当将这7人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是不是属于法理适当,而且在情理之中呢?
拆迁本来是对老百姓来说挺高兴的一件事儿,而就是因为这些“坏老鼠”的存在,让老百姓对拆迁这一锅粥都失去期待,试想如果像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这样想民之所想的机构再多一些,拆迁人员对公民人身财产的保护意识更多一点,那么老百姓是否就能渐渐重拾对法律的信心,以后遇到事儿,可以相信并依靠法律途径解决,以此,减少和杜绝此类暴力拆迁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