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拆违,这两个概念有时候真的很像一面“挡箭牌”,让很多躲在后面的人,莫名地产生了自己有“特权”的错觉,渐渐丧失了对别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的敬畏感。河南商丘的这位刘姓乡镇干部,恐怕就是其中的一员。
如果是一个普通人,突然闯到别人家里砸人家的墙、拆人家的窗、打人家的人,任谁都会觉得这个人不是疯了就是傻了,这可是违法,是犯罪!
可是一旦做这些事的,变成了“拆迁人员”,事情好像就变“简单”了,被强拆者的合法权利被无视了,有人开始产生一种错觉——反正本来早晚都要拆,就算被认定了“强拆违法”,赔钱就完事了。
“替公家办事”的身份,怎么能这样滥用?“公权力”的威严,禁不起这样的挥霍!难道拆迁人员毁坏他人财物,伤害他人身体,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吗?绝对不是这样!
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做出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要依照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无论是拆迁还是拆违,凡是涉及“强制执行”的,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更要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公家身份”没有给任何人故意损害他人权利的特权。
在河南商丘刁先生的这个案件中,虽然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他的房子没有完备的用地手续,但他的房子已经经过政府评定合法,无论是在违建查处中,还是在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都应当尊重事实,认可房屋的合法性。
刘姓干部等人罔顾法律法规,强闯、强拆刁先生的合法住宅,对刁先生施加暴力造成人身伤害,如果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属实,相信法律一定会以公正的裁判,给予违法犯罪者罪责相当的处罚,还刁先生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