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以后打官司没有用?174万拆迁补偿变378万强拆赔偿。
2015年6月的时候,范某所在的市公布了征收公告。2015年11月,拆迁方作出征收决定。但因为范某对拆迁方提出的174万补偿不满意,认为应该按市价补偿183万才对,所以一直没有签补偿协议。直到2016年的8月,因为拆迁方强拆了范某的房子,范某才决心用法律来维权,将拆迁方告上了法庭。
2017年4月,当地法院判决拆迁方的强拆违法,应对范某进行赔偿。但在随后的赔偿数额上,双方又发生了争议。
范某提出,当初的补偿价格本来就不合理,现在又过去快两年了,再按当时的房价来计算赔偿就太亏了,应该按现在的房价来计算,赔378万。
但拆迁方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也就是说,作出征收决定时的房价是多少,现在就按多少来赔。当初房子的市价是183万,那现在就赔183万。
双方各执一词,要咱们看,当然是觉得范某更有理,那法院是认可谁呢?
法院当然是和咱们站一边的了。
法院认为,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只有一年,但拆迁方作出征收决定是2015年的11月,而现今法院判决违法是2017年4月,相隔已有1年零5个月,考虑到房价的涨幅速度,再按当初的房价来计算赔偿标准,会使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降低,违反了征收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拆迁方向范某支付378万的赔偿。
但不仅是违法强拆的赔偿数额,拆迁的补偿数额也适用这个规则。
像有的地方2015年发了征收公告,但过了三四年才开始实施征收、签协议,那拆迁补偿还能按2015年那会的标准计算吗?2015年计算的补偿,到了现在还能买的起房吗?
这不就违反了征收拆迁不得降低咱们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吗。
而且就算2015年已经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只要没给钱、没拆房、没履行拆迁补偿协议,时间长了,就还得再重新计算拆迁补偿。
即明律师还要提醒大家,不要觉得拆迁不得降低咱们原有生活水平只是一句空话。有了这句话,只要咱们的生活水平因为拆迁而明显降低了,咱们打官司就是有理有据的,提高补偿就是板上钉钉的事。
当然,咱们的利益受损了,也要积极主动的去维权才行,法院可不会主动来帮咱们打官司,要维权,只能咱们先找上法院了,法院才能帮咱们争取利益,打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