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拆迁了,突然跟我说我的土地使用权被注销了,拆迁补偿也没了,只能给一点补偿。我想问这样合法吗?我能怎么办?”
当然不合法,行政机关就不能直接注销咱们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也有类似的事。因为当地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存在以虚假资料骗取土地登记的行为,所以要求当事人在期限内主动来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否则将直接公告注销当事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而当事人则在行政机关公告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后,将行政机关告上了法院。
咱们大多数人可能会觉得,既然是人家是管土地的行政机关,那人家说要注销,怎么说也不可能违法吧。
这么想就错了。
要知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可不是一回事,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行政机关只能注销“证”,但绝不能注销“权”。
而且,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只有因为征收或被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有的土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才能直接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因为征收或者打官司败诉,那行政机关就不能直接注销我们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当然了,咱们自己主动申请注销是可以的。
此外,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内容存在错误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在报上级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后予以更换或注销。
说到底,即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有问题,只要不是因为征收或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有权利消灭,那行政机关就只能在报上级机关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后通知当事人更换证件或注销原证件。
绝对不能随意的直接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更不能注销土地使用权!否则就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