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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的春天来了?二年内未被发现,就不会被拆除?

发布者:即明拆迁律师团律所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9日|分类:行政复议 |702人看过


昨天一个朋友兴高采烈的指着手机屏幕让我看:你看你看,别人这里说违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是不是说我趁机加盖抢盖房子也可以获得补偿?
 
我仔细一瞅他所指的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当中讲到的这些内容: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乍一看好像有那么点意思:如果我提前两年知道自己房子要被拆迁,那么我赶紧去加盖一层或者扩建几十平,如果两年内都没有被发现,那么两年后即使确认成违建,是不是时间也过期了,也不会被拆除,而且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大家注意了,不要拿着半截意思就开始跑,这段规定还有后半段约束条件的呦,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持续性,来判断法律时效期限。假如您在没有审批情况下私自扩建房屋,该房屋没有建设手续,是违章建筑,若在未来5年10年依旧没有取得建设手续,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和继续的状态,并不会受2年这个时间的影响,有关部门依旧可以对您的这种行为进行纠正,对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那这意味着什么相信大家都明白了吧?意味着违建的违法性是一直存在的,不管什么时候被发现,随时都可以阻止搭建和进行拆除!但是,违建的拆除也要照着合法程序走,并给予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不能说拆就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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