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的进一步建设,拆迁的矛盾愈发激烈。有些征收方以城市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委托相关公司实施强拆行为。事后征收方以不是自己拆除、自己并不知情为托词撇清强拆责任。新疆某地区的谭先生就遇到了这种情况,拆迁事宜还没谈妥,房子却被某建筑公司"误拆"了。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起诉征收方违法强拆吗?接下来就跟着即明律师一起来看看,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维权。
2017年8月,征收方发布《通知》,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谭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由于双方对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房屋拆迁的进程一直无进行下去。2018年9月,谭先生的涉案房屋突然被某建筑公司强行拆除。事后该建筑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该公司于2018年9月1日,由于操作失误,拆除了谭先生名下的房屋。
谭先生后来才得知该建筑公司中标了征收方2017年度征收项目拆除公司入围招标工程。于是谭先生向法院提起来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
在庭审过程中,征收方表示谭先生的房屋是某建筑公司实施的拆除行为,并且建筑公司也发了情况说明,证明该拆除行为是误拆,可以表明该拆除行为与征收方没有关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上述规定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之间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产生的法律责任。
而本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建设公司中标征收方2017年度征收项目拆除公司入围招标工程,且征收方与建筑公司签订了拆迁的施工合同,合同中包含涉案征收项目。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筑公司实施的涉案拆除行为应当由征收方承担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未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而迳行拆除房屋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本案中,征收方在实施案涉征收过程中,未与被征收人谭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未对谭先生作出补偿决定,更未予补偿的情形下迳行实施了被诉拆除行为,该强制拆除行为显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当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谭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定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