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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决定书是一个“定时炸弹”,一定要及时拆除!

发布者:即明拆迁律师团律所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9日|分类:拆迁安置 |611人看过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大多数被拆迁人都知道,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就不要轻易签字。但是一味的拖延不一定能达到提高补偿的结果,反而有可能致使被拆迁人踏入强拆的大门。

       

四川某县刘先生的房屋在2018年10月份被纳入了拆迁范围,面对拆迁方给出的补偿非常不满意,与拆迁方协商多次也无果,所以一直没有签字。可是在2019年1月份,刘先生突然收到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刘先生不知道这是一份什么文件,急忙咨询了我们爱土拆迁律师团。

爱土拆迁律师了解情况后告诉刘先生,现在必须采取维权措施了,如果还是不管不顾,可能只会等来司法强拆的结果,无法挽回。

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出具征收补偿决定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根据此规定,满足这两个条件之一便可出具征收补偿决定: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在进行征收时,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被拆迁人初步的补偿是多少,这份方案是有时间规定的。因为一个项目开发,肯定是需要计划,项目的完成需要有期限,所以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征收部门和被拆迁人就补偿达不协议的话,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出具征收补偿决定。

       

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不知道与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是征收项目也不能就这样拖着,基于这一点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报请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与司法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强拆。

在现实征地拆迁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一般在规定期限内补偿协议达不成时,征收方进行拆迁所必须的一种手段。所以一旦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也就意味着强制拆迁的大门已经打开。

因此,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就像是一个“定时炸弹”,一定要及时拆除。

       

如果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应该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当我们被拆迁户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时候一定要引起重视,及时咨询律师,在有效的期限内采取法律措施,不要将自己的房屋一步一步推向被强制拆除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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