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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房票购买的安置房却被抵押给银行,拆迁户能获取赔偿吗?

发布者:即明拆迁律师团律所2018年12月06日652人看过举报


我们都听说过粮票、油票,那你知道,还有房票这一说法吗?以房票的形式补偿被拆迁人,是最近几年突然风靡起来的一种补偿方式。

这种补偿方式,通俗来讲就是拆迁方将房屋价值折算为等价房票,并公布可用房票购买的房源信息,再由被拆迁人拿着房票去指定地点购买房屋。

表面上看,这种补偿方式似乎更灵活。比起固定的安置房来讲,选择房票补偿,能在多个房源中购买自己中意的房屋,似乎是多了些选择的空间。但,真的有保障吗?

       

拿房票买安置房,却两年过不了户,原来,整栋楼被抵押给了银行

辽宁某地的李女士近日就被这样一件事烦恼着:用房票买的安置房,出问题了!

两年前,李女士家的房屋拆迁,拆迁方以房票的形式补偿了李女士。随后,李女士在政府公布的房源信息中,选择了一处房屋,并用房票购买。但居住两年间,一直办不下来房产证。她多次找到拆迁方问其中原因,一直得不到确切答复。

后来李女士去房管局一查,才发现,原来整栋楼都已被抵押给银行了。具体是谁抵押给银行的,并不清楚。

抵押中的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李女士和邻居们的房产证也自然办不下来。而且,如果银行行使抵押权,李女士和邻居们甚至会面临失去房产、无家可归的风险。

无奈之下,李女士选择了信访,却被信访局告知此事不属于信访范围,要维权自己去诉讼。

       

安置房存在瑕疵,法律支持拆迁户获得相应赔偿

实践中确实有很多拆迁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后,却发现房屋已被抵押,无法正常过户交易,对房屋的处分也受到了限制。这种情况,就属于交付的房屋有产权瑕疵。

那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和拆迁方应该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

对于开发商而言,既然房屋已经出卖给被拆迁人,开发商就没有资格再抵押房屋。即使已经抵押的,被拆迁人也可以去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也就是说,如果在房屋交易之后,开发商又将房屋抵押给银行的,被拆迁人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也就是说,如果在房屋交易前,开发商就已经将房屋抵押出去,却隐瞒事实出卖房屋的,被拆迁人也可以要求赔偿。

       

安置房有问题,不应由拆迁户承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对于拆迁方而言,房源是拆迁方选择并公布的,拆迁方在选择房屋时,理应对房屋的权属进行确认。如果因为过错而将已被抵押的房屋作为安置房源的,拆迁方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如果拆迁方选择房源时,房屋并不存在产权瑕疵,而是在交易后才被开发商抵押的,则完全是开发商的责任。

因此,遇到这种情况,要区分情况对待,同时,也要把握维权时间节点,与其整日担心受怕,怕银行行使抵押权,不如先行起诉,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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