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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被扣留,这样的村干部,我们不要!(下)

发布者:即明拆迁律师团律所2017年12月18日690人看过举报


昨天,我们讲了关于在农村,村委会“监守自盗”的行为时,我们村民该怎么做?面对村干部贪污、挪用征地款等行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还有一种行为,发生在农村的频率也很高,就是村委会扣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在农村,我们经常会看到某个村委会会将村民的土地安置费的20%扣留,说是用于农村经济建设。那么有的村民可能就会有想法,明明自己的征地补偿款就那么多,村里在扣留一部分,自己剩的也就没有多少了。


那么,村委会将征地补偿款,扣留一部分,究竟是否合理呢?

首先,我们先要弄清楚,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各项补偿该给谁?

1、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对于地上附着物也就是对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是给房屋修建人,取得所有权人。

2、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必须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青苗补偿款

青苗补偿费是给实际投入耕种的农户。也就是说谁种植的谁领补偿。

在以上这几项补偿费中,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是最容易被村委会扣留的。


其次,我们就要弄清楚,村委会扣留补偿款是否合法?

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即应当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但如果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相应土地给其承包或者对其丧失承包经营权进行进行补偿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十五)规定,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颂,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最后,当遇到村委会扣留征地补偿款,我们怎么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还可以根据上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爱土律师提醒您:

我们要做对村委会的行为做好监督,在发现村委会无论是挪用还是扣留征地款,大家不要默不作声,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此情况。对征地拆迁工作流程的不了解,对征地拆迁工作的运行机制不清楚,相关法律知识储备较少,村民监督往往找不到切入点,因此,要保障被征地村民的切身利益,发挥好村民的监督作用,被拆迁人要多学征地拆迁法律知识,在关键时候,还要善于寻求拆迁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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