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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与补偿,你值得拥有!

发布者:即明拆迁律师团律所2017年10月24日339人看过举报

前段时间,随着电视剧《安居》的火热播放,大家似乎也对棚户区改造拆迁的政策也在同步关注。这是一个好的现象,根据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的房屋拆迁的咨询客户中,高达60%以上的咨询内容与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有关。而据国务院文件公布的数据,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一系列数字的出现、增长,也在见证着城市的经济发展。那么究竟棚户区的概念是什么?征收的程序以及人们最关心的如何补偿,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汇总整理,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说明。

一、 棚户区的概念

对于棚户区是什么,想必看过《安居》的人们都不陌生,对于棚户区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大致的可以理解为,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方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棚户区的改造范围包括:1.城市棚户区2.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危旧房3.国有垦区危房4.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5.建制镇6.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将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

一、 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程序

在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程序中,我们要区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

(一)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要件

1.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2.“四规划一计划”即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是否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拟征补偿方案后,是否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且征求意见是否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根据征求意见修改的情况是否公布;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6.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房屋评估

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进行协商选择;

2.评估机构的评估必须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

4.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申请复议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五)强制拆除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是可以进行司法强拆的。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程序:

1.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征地书面告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调查结果须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确认。

3.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没有异议的,由申请用地单位或市(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的费用标准将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失地农民社保费用全额缴入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

5.征地补偿款预存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一书四方案”,连同以下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6.用地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

7.公告结束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预存款专户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

关于棚改的补偿,以两个案例来给大家说明,这两个经典案例已经充分说明,棚改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与棚改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各自补偿规定。

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来给大家说明,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发《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卢和东诉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2006年底,省政府批准征收卢和东房屋(位于赣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所占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由赣州市章贡区政府组织实施。2010年4月29日,在卢和东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章贡区政府作出房屋拆迁决定,要求其在2010年5月7日前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并自行拆除房屋,逾期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房屋。卢和东未在限定期限自行拆除。2010年5月25日,章贡区政府在卢和东未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对卢和东室内财产制作清单,也没有进行公证提存,而是直接将卢和东室内财物搬出,并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卢和东被拆除房屋面积为274.56㎡,经依法评估其房屋同类地段的商品房市场价格为2252元/㎡。

本案是典型的违法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案件。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关系着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的发生。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行政机关不得强行使用被征收土地,如违法强行使用土地造成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损害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对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有关房屋赔偿金须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格计算。该案判决充分表明了行政审判在集体土地征收领域,依法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一、 维权的点

通过以上的介绍棚户区相关的内容,大家都对棚户区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大家对补偿价格不合理之后,可以获取公平补偿的权利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复核以及鉴定的权利征收补偿方案的参与权。补偿款不满意的时候,千万不要采取消极的态度,更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要积极与征收方沟通,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要知道,律师的介入,可能会让找整个案情你的补偿款都能得到最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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