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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伤残津贴能否一次性支付的漏洞补充

发布者:耿武杰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6日|分类:工伤赔偿 |1225人看过


    工伤待遇伤残津贴能否一次性支付的漏洞补充
以案说法
    案件基本情况
  刘X系XX公司职工,XX公司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3年11月XX日刘XX被诊断为职业性XX中毒,同年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
  2013年7月X日,XX公司经XX市XX局同意提前终止经营,决定解散。2014年X月X日,XX公司以“提前终止经营,解散公司”为由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2014年8月X日,XX公司向刘XX支付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2014年10月XX日、2015年12月XX日,XX公司向刘XX支付了由社保基金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朴助全。204年11月X日,XX公司向刘小兰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XXXXX元。XX认为,其因职业病被鉴定为五级伤残,XX公司因解散而无法继续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也无法按月发救工伤津贴。故请求判决:XX公司向其一次性支付至退休之日止的仿残津贴XXXXXX元。
  争议焦点
  因用人单位解散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因依法提前解散而与刘XX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虽然刘XX为工伤五级伤残,但XX公司已进入公司解散程序,客观上已不可能为刘XX安排适当的工作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XX公司按照法定标准向刘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刘XX请求XX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刘XX的诉讼请求。
  刘XX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起诉理由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劳动者,在因用人单位解散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否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立法缺乏明文规定。劳动者因工伤致残达到六级以上伤残等级的,因基本已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再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立法关于工伤伤残津贴的规定,旨在保障此类达到特定伤残等级的工伤劳动者能够按月获得收入以保障基本的生活。在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终结的情况下,如本案因用人单位解散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因用人单位已丧失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条件,此时要求用人单位提前支付劳动者至退休之日止的伤残津贴,符合工伤保险立法的精神。故对刘XX关于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请求应子以支持。
  然而,本案双方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解散而终止,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已支付劳动关系终止时的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正常状态下,如劳动者保留劳领取伤残津贴,上述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则无须支付。故本案一次性计付刘XX残津贴数额,应扣除刘XX已获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助金、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XX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原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5)XX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判决。二、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XX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2XXXXX元。
律师评析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关于是否保留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赋予了劳动者可选择行使如下权利:一是劳动者选择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二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朴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全。工伤保险立法并未明确,在用人单位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法定事由(破产、提前解散等)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否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这里存在法律漏洞,对此,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因出现法定事由而终止,双方客观上已无法继续保留。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劳动关系,应参照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即可,不应提前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
  另一种观点认为:首先,劳动者本有选择的权利,公司提前解散并非劳动者的原因,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无法按月获得伤残津贴的损失应由单位承担。
  其次,从立法精神来看,立法关于工伤津贴的规定,旨在保障此类达到特定伤残等级的工伤劳动者能够按月获得收入以保障基本的生活。在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终结的情况下,因用人单位已丧失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条件,此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提前支付劳动者至退休之日止的伤残津贴,符合工伤保险立法的精神,应子支持。
  再次,为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型用人单位)利用提前解散来恶意逃避支付伤残津贴的责任,应赋予劳动者选择请求一次性支付的权利。最后,支付伤残津贴的前提是保留劳动关系,正常情况下,劳动者领取伤残津贴是无法获得因劳动关系终止而产生的相关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的,因此,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了伤残津贴即无须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而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应根据工伤保险立法的精神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故选择了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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