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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者:耿武杰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481人看过


   劳动争议不适用约定管辖
摘要
  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争议的处理只能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管辖条款系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排除了劳动者的诉讼权利,给劳动者诉讼造成不便利,该条款应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围绕劳动争议约定管辖的效力,我们认为该约定实质系用人单位创设的格式条救,排除了劳动者选择管辖的权利,因而无效。用人单位以协议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子支持。原因有二:
  一、适用约定管辖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关于约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而民诉法规定的适用约定管辖的合同纠纷并没有包括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劳动合同相关纠纷应由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因而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
  二、劳动争议的管辖有专门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在仲裁管辖阶段,“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诉讼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见,法律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管辖权已经明确,非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基层人民法院在不同阶段皆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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