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X,男,汉族,1994年X月XX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XX乡XX村第X组XX号。
被告:赵XX,男,1971年X月XX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69号院XX号楼X单元XX层XXX号。
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二七区交通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中华大厦;
负责人:郑X,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赵XX、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暂定907020.19元。具体损失待伤残鉴定做出后变更。
2、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03月19日19时55分,赵XX驾驶豫AJ8873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郑卢高速公路洛阳至郑州方向行驶至7公里+380米处,与桥水泥护栏相撞后侧翻,造成豫AJ8873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原告张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郑少高速大队认定,驾驶人赵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X无责任。另查明,豫AJ8873号大型普通客车车主郑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事故造成原告多发伤:右上肢毁损、左腕部撕脱伤、胸部闭合伤肺部挫伤、头外伤并异物存留、失血性贫血。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出院。原告住院期间,第一、二被告支付了医疗费。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在河南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安装假肢,依据该机构证明经计算损失数额为907020.19元。为解决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