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武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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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郑州A公司、河南B公司、王某、王某1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耿武杰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2日|分类:人身损害 |37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男,汉族,1984年X月XX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XX乡XXX村3组。

被告:郑州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路与第X大街XXXX。

法定代表人:董XX  电话:6099XXXX

被告:河南XX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同上。

法定代表人:惠XX

被告:王XX,男,汉族,1975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51975XXXXXX,住郑州市中原区XX路XX号X号楼X单元X号。电话:186371XXXX。

被告:王XX,男,汉族,1970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519700XXXX,住郑州市XX区XX路XX号院A座XX号楼X单元XXX室。电话:13298XXXXX,1810XXXXX。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以上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暂计1万元,待伤残鉴定等鉴定结论做出后另行追加。

2、请求判令以上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XX公司共同承包XX公司所有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以东、XXX路北X号XXXX工程。李XX经王XX介绍受雇于XX公司、XX公司在上述工地施工。

2016年1月27日上午8点20分,李XX在施工过程中从高空坠落受伤,王XX拨打120电话,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王XX、李XX等工友跟随救护车将李俊晓送至医院,后被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双肺挫伤、胸椎体骨折等。

本案中,XX公司、XX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将涉案工程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存在违法分包、管理过失责任,该三被告应当向原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X衡公司解散注销,其两名股东是王XX、王XX。

原告住院期间,被告XX公司、XX公司支付医药费13万。原告出院后,因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协商无果,造成原告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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