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武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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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诉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耿武杰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1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付少东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离婚协议签订背景和真实性方面

原离婚协议仅仅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和高额的抚养费进行了约定,对房屋和其他财产、债权债务均没有约定,这明显与事实不符也有违正常人处理方法,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正义的情节。

签订该协议时,由于被上诉人的代理人魏腾跃与上诉人有纠纷,急于解除婚姻关系,此协议仅仅是走一个形式,双方均明知上诉人没有履行能力,双方均没有要求实际履行的初衷。离婚后,上诉人给予了被上诉人包括房产在内的诸多赠与,上诉人签订该协议时起至被起诉时止,从一个善良人的思维也从未想过该协议竟然被被上诉人诉诸于法庭。该协议签订至今也从未实际履行过。

二、我现在经济支付能力发生变化,经济支付能力不足

另外,上诉人签订该协议后,经济支付能力发生变化,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8月31日之间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2016年9月1日后才找到工作,现工资每月12306元,有一个父亲需要供养,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包含被上诉人),每月要支付3800元的房租,上诉人工作生活在杭州,消费水平也高,生活压力很大,每月工资所剩无几。故请求二审法庭该判我每月按月支付被上诉人抚养费为1500元。

二、法律适用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抚养费不能因判决或协议固定数额。根据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降低,子女可以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样,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上诉人认为,从付佳雨的生活、学习所需来看,付佳雨目前就读于幼儿园,身体状态良好,有优越的居住环境,故每月1500元的生活费足以保证其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上诉人每月按月支付被上诉人抚养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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