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XX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XXXXXX(一期)建设工程分包给河南A有限公司,A公司又将包含1#、5#号楼在内的主体施工分包给丁X,丁X将1#号楼主体木工类项目工程分包给史X。案外人闫X在从事工作过程中被1#号楼屋顶施工中坠落的钢管砸伤,案发时,1#号楼只有史X承包的木工项目工程在屋顶进行施工,掉落的钢管在其承包施工范围内,钢管由其使用,管理,其应当对承包范围内掉落钢管造成闫X受伤的损失承担责任。
闫X诉原告等提供劳务受害赔偿一案经过一审、二审已经被生效判决判决丁X作为掉落钢管的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二审法院向原告释明若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故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状贵院,望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