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确认的工资条显示杨某某的工资由出勤工资、加班费、奖金及补款构成,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确定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时仅应将加班工资剔除在外,而公司仅按照出勤工资计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令其支付差额部分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杨某某在仲裁裁决某某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117元之后亦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其对该仲裁裁决的认可,其现再要求增加该项金额,本院不予支持。
某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高温津贴。某某公司提供的照片系在杨离职后拍摄,杨某某对此不予认可,因无法核实上述照片拍摄的真实时间及地点,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另外,公司亦确认其未对杨某某工作场所的温度进行记录,故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审由此判令公司向杨支付高温津贴445.4元无误,本院予以维持。杨在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高温津贴445.4元后并未提出诉讼,应视为其对该仲裁裁决的认可。杨现再要求增加高温津贴金额,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