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为急着到成都九眼桥聚会,一时打不到的士,就坐上了赖某开的“野的”。结果因为赖某驾车车速过快,遇突发事件避让不及,撞到了路边护栏,致其受伤。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赖某无钱赔偿张某的损失,而其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张某于近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赖某没有相关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其私自拉客牟利属于违法从业,对非法运营保险公司不赔。
郭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虽然赖某开车拉客的行为确实属于非法运营,但这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一方面,从业资格与保险理赔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赖某没有出租行业从业资格,只是违反了道路运营运输行政管理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而保险理赔根据的是保险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保险公司借口赖某没有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拒绝理赔,无疑是利用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来否定个体自身的民事义务,显然不能成立。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不能规避保险理赔责任。根据《保险法》所确定的原则,保险人承担理赔责任的前提是损害结果与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所受到的伤害,与赖某驾车车速过快造成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而与其是否有出租行业从业资格并无直接关联,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张某的损害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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