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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官司如何打赢(二):从案由选择入手

发布者:李梅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2657人看过

由于对鉴定的态度以及法律适用的有所不同,医疗纠纷还存在案由的选择问题,但各地法院对此有不同的处理。
    医疗纠纷一般都由医学会鉴定,且都适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上海以外的其他地方,比如深圳,既可以选择医疗事故也可以选择医疗过错作为案由。

    事实上,医疗纠纷涵义并不明确,案由选择还是有文章可做的,有时还能决定案件的胜负。

    有一位老太太骨折后到深圳某医院做植入髓内钉固定术,后来又做了三次手术,遗留下患侧膝关节功能丧失等后遗症。患者认为医院在医疗上存在过失,医院则认为手术得当。为了得到赔偿,患者滞留医院达六年之久。患者家属找到笔者,看过材料后,笔者建议她不要在医院手术有无问题上纠缠,而应该看当初植入的产品质量有无问题,进而改打产品侵权官司。虽然在病历记录中没有发现植入物有断裂的记录,但仔细阅读X光片子,发现髓内钉的一个螺钉有断裂,而且病历上相关植入物的资料也不齐全。另外笔者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因为医院告知髓内钉是进口的,且可终身保留,家属在第二次手术取出髓内钉后,特地要求医师拿给他们看一下,医师却说已经丢掉找不到了。果不其然,笔者代理患者提起产品侵权之诉后,医院由于不能证明产品的正规来路而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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