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阳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10日 9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之伤经评定达五级伤残,依规定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即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7040元(4280×18)。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提出与原告台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公司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00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000元,被告在仲裁申请书中主张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该仲裁申请于2016年12月10日送达原告台洋公司,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10日解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治疗工伤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原工资待遇支付工资,现被告的住院期间加上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中载明的休息期已超过12个月,被告自愿按照12个月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应向被告发放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51360元(4280×12)。此外,鉴定费200元,原告台洋公司应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