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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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

作者:李秀芳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5次举报
2024-02-27

  在我国,非法集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行为必须面向社会公众,但不要求实际上已经骗取了多数人的资金。认定集资诈骗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骗取数额较小资金且情节较轻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律师补充: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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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芳律师,中共党员,执业 4 年,现任安徽徽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祥源广场B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徽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1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工程建筑、交通事故
安徽徽泽律师事务所
1340120********13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工程建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