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兆梅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362476212
咨询时间:08:00-21:59 服务地区

孩子在学校出现意外情况,学校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

作者:郝兆梅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次举报

孩子在学校出现意外情况,学校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


      碰到此类情况,需要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通过客观化的判断标准,如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来缓和举证责任,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以利于对学生的救济。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已经作了广泛、具体的规定,只要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了这些职责,使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

       对此,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例举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形: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司法实践中,只要学校有上述十二项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郝兆梅律师 已认证
  • 13362476212
  • 上海海华永泰(宁波)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4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7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230分 (优于96.5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郝兆梅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6857 昨日访问量:8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