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王先生上个月在一家健身房办了卡,经过体验和对比,他选择了一个资深教练当私教,随后充值了近一万元。但是他去了几次之后,却被告知那个私教已经离职了。在健身房的协调下王先生更换了几个新的私教,但都达不到他的要求,他要求健身房退卡,返还未使用部分的私教课程费,可是健身房以签订的私教健身服务合同约定了“自付款日起课程费用不予退款”为由,不同意退卡。
律师认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健身房作为合同的提供方,其提出的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他的责任,加重了对方的责任,该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有相关的规定,可以要求退卡退费。表示可以和健身房进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王先生作为消费者可以去消费者协会投诉,让消费者协会出面帮助您解决问题。若以上方式均不能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私教健身服务合同、付款记录,以及证明健身房无法满足私教要求等证据,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和健身房之间的私教健身服务合同并返还未使用部分的私教课程费。
法条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
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因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3年
1次 (优于73.87%的律师)
1次 (优于79.13%的律师)
13413分 (优于96.52%的律师)
一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