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中午,嘉兴秀洲,余女士沿着秀湖公园环湖道路骑车健身,骑行过程中,与11岁的男孩涛涛操控的无人机正面相撞,导致余女士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余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秀洲区交警大队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涛涛在公园内道路上操控遥控飞机,妨碍道路自行车骑行安全,其行为导致余女士受伤,构成侵权。但余女士在事发时右手持手机打电话,左手握车把手骑行自行车,未安全骑行,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余女士多次寻找涛涛的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余女士便将涛涛父母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7万余元。
秀洲法院审理认为,涛涛11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为涛涛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涛涛父母对余女士的损失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余女士自行承担30%责任。
来源 浙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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