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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

发布者:韩鹏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5日 15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郭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5839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因被告需要用车干活,原告经朋友介绍联系了被告。原、被告协商一致由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在银达XX六分湿地运输戈壁料(毛石),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付原告58393元运费的事实,并承诺于2022年9月8日前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运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郭XX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条一份、拉运明细一份,以证实被告郭XX欠付原告李X58393元并承诺于2022年9月8日前付清的事实。被告郭XX未到庭,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庭前提交微信转账截图一份,经质证,原告认为该笔转账是打欠条之前付的,且这笔钱是司机问被告借的,打条子的时候被告把之前他支付过的所有款项都扣除了。根据被告提供的截图显示该1000元转账发生于2022年8月26日,早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日期,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拉运砂土,运费按方计算,一方约12元。达成协议后,原告按约于2022年7月20日至7月27日期间为被告拉运砂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运费,经双方结算,被告郭XX于2022年9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李X运费58393元,此款于2022年9月8日之前付清”。后被告未予支付,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起诉前,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郭XX名下的车辆予以保全,本院依其申请作出(2022)甘0902财保190号民事裁定书,对郭XX名下的车牌号为×××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以上财产在6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李X为此支付保全申请费6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拉运砂土,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拉运了砂土,被告郭XX应及时支付运费,其未按约定支付运费,构成违约。郭XX向原告出具欠条,表明对原告主张的运费亦是认可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责任。

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郭XX支付原告李X运费58393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元、保全申请费620元,由被告郭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鹏律师毕业于天津公安警官学院,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曾在天津参加过公安工作熟悉公安机关、检察院办案程序,拥有扎实的法律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酒泉
  • 执业单位:甘肃强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9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离婚、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