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 1659 号案例聚焦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明确了 “骗取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刑民交叉程序的处理规则”,破解了 “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分” 实践争议,为类似刑民交叉案件提供了权威指引。
核心争议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隐瞒债务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基于同一事实的刑民诉讼冲突如何处置
1.案由
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无罪(法院认定)
2.案号
第 1659 号 张某荣、张某增被诉合同诈骗案 —— 合同诈骗罪中骗取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及基于同一事实引发刑民交叉程序冲突的处置
3.基本案情
张某荣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乙公司提供不完整资产负债表,隐瞒部分债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 “先发货后付款” 的购销协议,后将乙公司供应的药品低价销售,货款用于偿还前期债务,造成乙公司 3800 余万元损失。公诉机关指控构成合同诈骗罪,二审法院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 “骗取行为” 与 “非法占有目的”,改判无罪。
4.裁判核心观点
合同诈骗罪的核心:需同时具备 “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的骗取行为” 与 “非法占有目的”,二者缺一不可。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仅凭 “低价销售、偿还旧债” 推定,需结合履约能力、违约后的态度、是否逃避债务等综合判断。
刑民交叉处理:基于同一事实的刑民诉讼,应优先通过刑事程序处理,民事判决不影响刑事无罪认定。
5.案例解读与实务要点
核心裁判规则
本案确立 “无充分证据证明骗取行为 + 无非法占有目的 = 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民交叉优先刑事程序审查” 的规则,明确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分标准。
深入解读与辩护要点
骗取行为的否定: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中 “债务由张某荣承担” 的约定,主张乙公司对债务情况无合理信赖,未因隐瞒行为产生错误认识。
非法占有目的的反驳:提供公司实际经营记录、履约努力的证据(如出具还款计划、转让股权抵债),主张无逃避债务、挥霍资金的行为。
刑民程序的主张:提交民事判决已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主张本案属经济纠纷,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
法律支持提示
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分是司法实践难点,需重点固定合同约定、履约证据、资金流向、主观意图材料等。此类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关键在于拆解骗取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有丰富刑民交叉案件经验的律师可精准把握定性边界。
郝志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