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1644号案例聚焦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认定,明确了"内幕信息的相关性、重大性、未公开性标准""控股股东重大事项的内幕属性",破解了"非上市公司本身的信息能否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实践争议,为类似涉证券内幕交易案提供了权威指引。
案情速览
蒋某伟是甲集团员工,参加了公司紧急会议——12亿元融资券发行失败,公司欠22亿元即将到期,引发债务危机。他在股票停牌前卖出控股公司股票,避免损失336万,最终因内幕交易罪被判缓刑,还罚了800万元。
关键争议
控股股东的债务危机,算不算内幕信息?
已经部分公开的信息,还能算内幕吗?
裁判点睛
内幕信息三要素齐了:和上市公司经营财务相关(甲集团控股两家上市公司)、对股价有重大影响、尚未完整公开(公司只说取消发行,没说债务危机),这就是内幕信息。
交易时机踩雷:蒋某伟在信息敏感期交易,作为知情人,妥妥构成内幕交易罪。
法律冷知识
内幕信息不止公司本身的事!控股股东的重大债务危机、控制权变更等,只要影响股价且没完整公开,都可能被认定为内幕信息,千万别心存侥幸。
法律支持提示
上市公司及关联企业申报资本市场扶持、融资补贴等国家补贴时,易因未披露关联交易信息、补贴申报材料中财务数据与内幕信息相关联、资金用途与申报说明不一致等触发刑事风险。专业律师可提前介入合规审查,明确信息披露与补贴申报的合规边界;案发后可通过梳理财务凭证、补贴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记录,精准区分违规与犯罪。
郝志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