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1643号案例聚焦抽逃出资罪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注册资本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分""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边界",破解了"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抽逃出资是否构成犯罪"的实践争议,为类似涉公司注册出资的刑事案提供了权威指引。
案情速览
牛某和杨某某借钱5000万元注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验资后马上把钱还给出借人,被指控抽逃出资罪。一审法院判有罪,但二审改判无罪——核心原因是他们的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关键争议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适用抽逃出资罪吗?
公司法改了,刑法要不要跟着调整?
裁判点睛
罪名不适用:抽逃出资罪只针对"注册资本实缴制"公司,他们的公司是管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实行认缴制,不适用该罪。
从旧兼从轻:虽然案发时公司法没改,但后续修订后实行认缴制,按"从旧兼从轻"原则,新规定对被告人有利,应适用新规定。
法律冷知识
公司注册"认缴制"不是"逃资保护伞",但金融类公司要区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公司需实缴,非公开募集的大多是认缴制哦。
郝志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