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1641号案例聚焦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因果关系及过失认定,明确了"介入因素的通常性判断标准""行业从业者的预见义务边界",破解了"丢弃危险品与他人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实践争议,为类似涉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刑事指控提供了权威指引。
案情速览
装修工人王某钟干完活,把含甲醇、三氯甲烷的"香蕉水"(易燃危险品)装进印有"小米枸杞酒"的塑料瓶,随手丢进大学校园垃圾桶。清洁工赵某闯以为捡了瓶白酒,带回宿舍后,室友周某增误饮,抢救无效死亡。王某钟接到学校电话后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获谅解,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关键争议
丢危险物质和他人误饮死亡之间,算不算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王某钟"随手丢"的行为,够得上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过失"吗?
裁判点睛
因果关系跑不了:公共场所垃圾桶有人捡拾是常识,王某钟把危险品装酒瓶丢弃,捡拾行为是正常介入,不是意外,因果关系成立。
过失实锤:作为专业装修工,王某钟理应知道"香蕉水"的危险性,却没预见误饮风险,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完全符合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冷知识
危险化学品不能随便换容器!哪怕是要丢弃,也得贴安全标签、按规定分类处置,"图省事"把危险品装食品/饮料瓶,可能一不小心就触犯刑法。
法律支持提示
企日常生活中若涉及危险物质,务必规范处置,避免因“图省事”而引发难以预见的严重后果,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郝志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