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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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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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委托人 不承担责任

发布者:刘璇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3日 2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雷*,男,1987年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雷*1,男,1984年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贺*姣,女,1966年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湖南*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钟*英,男,1972年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桃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莫*娥,女,194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璇律师,男,住湖南省桃江县。桃江县桃花江镇道关山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桃江县供电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湖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湖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雷*1、贺*姣与被告钟*英、莫*娥、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桃江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桃江供电公司)、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钟*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莫*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桃江县供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3446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9日,被告钟*英雇佣雷*辉拆房屋,因屋顶与高压线距离过短,雷*辉在拆屋过程中触电死亡。因雷*辉触电死亡,被告钟*英作为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电力线路不得跨越房屋,十万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建筑物安全距离应当保持在4米以外,被告桃江供电公司未在该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承担赔偿责任。所拆迁的房屋坐落在农田之上,显然改变了耕地的用途,被告桃江县自然资源局未下达整改通知书,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由于被告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的不作为导致了雷*辉的死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雷*辉触电身亡所致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14460元,被告钟*英已先行赔偿了80000元。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钟*英辩称:1、雷*辉与钟*英是承包合同关系,拆除房屋的民工由雷*辉召集,施工由雷*辉管理,工资由雷*辉发放,不是雇佣关系;2、案涉房屋的产权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转移,不属于钟*英,房屋已被征收,产权属于国有,房屋临近高压线的风险不能转移给钟*英;3、钟*英已与征地部门达成房屋征收协议,拆迁房屋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钟*英是被授权委托拆除房屋,不应由钟*英承担责任;4、案涉房屋建设虽然没有得到国土建设部门的批准,但有关部门并没有定性为违章建筑;5、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赔偿金均标准过高;6、雷*辉本人没有配备安全生产设备,注意安全事项不够,盲目自信导致本案发生,电力部门作为高压线路的产权人、管理人、征地拆迁的成员单位,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承担重要责任。桃江县自然资源局以及桃江县人民政府都有共同疏忽,没有管理到位;7、钟*英没有责任,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承担10%的责任。

被告莫*娥辩称:1、莫*娥患有脑梗塞,系无民事行为人;2、莫*娥虽与钟*英共同居住,但另有户头;3、拆除旧房是征地部门的义务,且与莫*娥无关。莫*娥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桃江供电公司辩称:1、案涉房屋建造日期为2018年6月份,此期间常益长高铁建设已经启动,此房屋在拆迁公布的范围内,系抢搭抢建的违法建筑。案涉线路为10KV观花线新田支线02号电杆附近,原属桃江县桃花江镇新田村集体电力资产,2007年1月28日无偿上划移交给他公司所有,电线距离地面的垂直高度为6.4米,发生触电事故的屋顶最高处距离地面5.4米,距高压线1米。他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10月17日两次巡视案涉线路,发现被告钟*英和莫*娥的违法建筑危及线路安全,提出整改措施,于2019年10月23日向桃江县高铁建设指挥部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事故发生后,经认定该事故不满足定性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件,不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2、他公司不是适格主体。案涉房屋已被征收,该资产为桃江县征地服务所所有。原告应当向桃江县征地服务所主张权利,而不是向他公司主张。拆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钟*英、莫*娥自行负责;3、钟*英自行违章搭建建筑物,应承担责任;4、钟*英雇佣不具备拆迁资质的雷*辉进行拆迁作业,应承担责任。雷*辉安全意识淡薄,导致触电,应承担责任;5、他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案涉线路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但案涉房屋属于违规后建,造成该隐患的责任人是建房屋主钟*英。他公司发现了安全隐患并已尽到通知和要求整改的义务;6、雷*辉系农村户籍,赔偿金额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交通费、丧葬费无票据证实,精神损失赔偿金无依据。

被告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辩称:他局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他局与拆除房屋及雷*辉的死亡均无任何关联,不存在侵权。事故发生是雷*辉在拆除房屋的过程中触电身亡,与他局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他局的起诉。

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和事实,经综合分析审查判断,符合有效证据特征的,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钟*英的房屋位于桃江县,其中案涉房屋系钟*英私自于2018年6月在高压线(10KV观花线新田支线)下方搭建的一简易建筑物,此期间常益长高铁建设已经启动,此房屋在常益长高铁拆迁公布的范围内,不满足合法建设条件,不符合拆迁补偿标准,也不符合建设报建要求。10KV观花线新田支线原属村集体电力资产,于2007年1月28日无偿移交给被告桃江供电公司所有。桃江供电公司曾于2019年6月10日、10月17日两次巡视案涉线路,发现被告钟*英和莫*娥的违法建筑危及线路安全,提出整改措施,于2019年10月23日向桃江县高铁建设指挥部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

2019年10月31日,被告钟*英、莫*娥因常益长高铁建设项目与桃江县征地服务所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钟*英、莫*娥方自愿选择异地自建的方式进行安置,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自行负责腾空、拆迁房屋,因拆迁所发生的意外事故由其自行负责。2019年11月8日,被告钟*英经人介绍找到雷*辉,双方就拆除旧房、建设新房达成口头协议:由雷*辉联系施工人员,先拆除旧房再建设新房,正房建设按平方计价,杂屋拆建按工种不同每天给付200元至220元不等的工资。第二日即11月9日,雷*辉联系了几个施工人员到达钟*英娥房屋现场开始施工。钟*英为拆除案涉房屋屋顶上的石棉纤维瓦留作他用,雷*辉在屋顶上作业时被10KV线路电击坠落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经益阳金安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勘验分析认定:事故发生地高压线(10KV观花线新田支线)距地面的垂直高度为6.4米,发生触电事故的屋顶最高处距地面5.4米,距高压线1米。该线路高度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的规定(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高度不小于5.5米),该线路与发生触电事故的房屋高度间距不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的规定(1-10KV配电线路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裸导线不应小于3米),但该房屋属于违规后建。

关于雷*辉死亡所致经济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死亡赔偿金733960元(36698元/年×20年);2、精神抚慰金酌情认定10000元;3、丧葬费36650元(73300元/年×6个月);4、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酌情认定500元。以上经济损失共计781110元。另查明,原告贺*姣、雷*、雷*1分别是死者雷*辉的妻子、儿子。事故发生后,被告钟*英已支付给了原告方80000元。再查明,雷*辉虽系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谢林港镇红马仑村农民,但多年从事建筑务工。

本院认为:雷*辉按照被告钟*英的要求从事建筑施工不足一天即发生本案事故,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从双方口头约定并结合当时拆除杂屋的工作实际来分析判断,钟*英接受工作成果并按约定给付劳动报酬,雷*辉系受钟*英雇请提供劳动,双方系雇佣关系。被告钟*英的代理人主张雷*辉与钟*英是承包合同关系以及钟*英是受征收部门委托拆迁房屋,此代理意见与本院查证的客观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被告莫*娥与被告钟*英虽系母子关系,但没有证据证实是共同雇请雷*辉从事建筑施工,不能认定本案发生与莫*娥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莫*娥的代理人主张莫*娥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莫*娥的代理人提供了莫*娥因患有脑梗阻需长期看病服药的证据,欲证实莫*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证据并非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效证据,故对此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死者雷*辉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在距离1米的高压线下施工存在的危险,但其未能提高警惕,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触电事故发生,其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钟*英未经审批违法建房,所建房屋与高压线之间的距离过近,为触电事故留下安全隐患,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桃江县供电分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对电力设施安全运营负有监管责任和法定义务,因此,尽管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桃江县供电分公司在钟*英建房之后发现了安全隐患,并发出了隐患整改通知书,却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责任。钟*英雇请雷*辉拆除房屋及雷*辉触电死亡与被告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均无关联,被告桃江县自然资源局不存在侵权过错,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本次触电事故由多个原因造成,故本案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本院确定死者自行承担45%的责任,被告钟*英承担40%的责任,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桃江县供电分公司承担15%的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因雷*辉触电身亡,给原告雷*、雷*1、贺*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81110元,其中由被告钟*英负责赔偿三原告312444元,被告钟*英已先行赔偿了80000元,余款232444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桃江县供电分公司负责赔偿原告雷*、雷*1、贺*姣117166.5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雷*、雷*1、贺*姣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44元,减半收取6072元,由被告钟*英负担2394元,由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桃江县供电分公司负担1322元,由原告雷*、雷*1、贺*姣负担2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刘璇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婚姻家庭与继承、离婚、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益阳
  • 执业单位:湖南弘一(益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920********8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