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韦开娟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9日 15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原告和被告在离婚诉讼中就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要求对一些财产进行调查后再次分割,而被告则主张已经在离婚诉讼中处理过相关财产。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情,对双方的主张进行了审查和判决。
2、综合案件情况,原告代理律师经过对十几份调查得到的材料,提供了相关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被告隐匿了一定金额的财产。然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在离婚诉讼中已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隐匿了一定金额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分割。
3、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原告律师在庭审中要重点强调被告隐匿财产的证据,并提供更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同时,要注意法庭的调查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另外,可以考虑申请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以获取更多的证据支持原告的主张。最后,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为原告争取合理的财产分割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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