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求职者更换工作一般是与下家确认后,再向现东家申请离职并办理手续,那么,如果碰到已经从现东家离职后,招聘单位又撤销OFFER(录用通知书)这种情况就尴尬了。这时劳动者可能面临失业的损失,劳动者只能认栽吗?就上述情况,我们通过今年都案例来分析下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一、 案件概况
2019年8月5日-13日,某地产公司与陈某面试(视频)、正式面试等多次面试,陈某通过某地产公司的面试; 2019年9月9日,某地产公司向陈某发送了OFFER(聘用意向确认书),offer内容确定了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薪资、办理入职手续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地点。2019年9月11日陈某与某地产公司联系称因为离职证明需要原公司人事经理签字,需要下周才能出具,除离职证明外其他材料已准备齐全。某地产公司人事表示没问题,离职证明可以后期再提供,并要求明天上午9点办理入职手续。但当天晚上,某地产公司又通知陈某不用入职。后陈某在离职后36天才入职新工作。本案进入诉讼阶段后,法院认为某地产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某地产公司赔偿陈某36天的工资3万余元及1个月的公积金损失2千余元。
二、案件分析
1. Offer 的性质
Offer(录用通知书),从法律性质上是要约,即企业向决定录用的应聘者单方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如应聘者回复接受该“录用通知”的,则表示其对企业的“要约”作出“承诺”。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与应聘者之间关于“offer”的争议一般发生在招聘企业实际用工之前,也即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之前。所以,offer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受《合同法》(《民法典》生效后受《民法典》调整)调整。程序上也无需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2. Offer 能否撤回/撤销?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意味着,企业如果要撤销offer,必须应聘者作出接受offer的意思表示之前。但《合同法》同时规定,如果应聘者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消。
3、Offer 撤回/撤销后,企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何种责任?
如果企业撤回/撤销要约的通知是在应聘者“承诺”后作出,那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的行为属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实务中,法院也通常依据上述条款将赔偿责任数额确定为企业在offer中确定的1至3个月的试用期工资,以及其他应聘者为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体检费、交通费等。
三、律师建议
1、 用人单位慎重发送offer,一方面要规范招聘流程,严格招聘程序,仔细审查核实各项信息,确保要招录的人员符合岗位要求,offer发出后尽量不要撤回、撤销。
2、 应聘者在收到OFFER后应书面回复用人单位,回复内容应清晰明确,如“贵司通知书已收悉,本人将于规定时间按时报到。”等。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合同法》: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