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悦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建筑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四川蓉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
原告A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被告董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人民币244827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3200元。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于2019年11月签订A项目的《劳务承包合同》,完工后经结算确认工程价款820000元,原告已支付被告880562元,超支60562元,后原告又为被告垫付劳务费184265元,共计244827元,经追偿无果诉讼来院。
被告董某某辩称:
与原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属实,原告先后为被告垫付劳务费共计184265元无异议,但原告诉称超支工程款60562元,属工程结算问题,不属本案解决范围,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有效,原告A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董某足额支付了合同价款,其案涉工程所欠劳务费应由被告董乃政负责支付,原告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董某追偿并按合同约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但赔偿损失的数额应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准,对原告主张的超支工程款问题,被告辨称属工程结算问题,不属本案解决范围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董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垫支的劳务费184265元、赔偿原告损失53200元,共计237465元。
二、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