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沛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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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房换赡养?继母告继女被驳回,这三个法律红线千万别踩

作者:贾沛真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1次举报
2026-07-03



近日,一起继母诉继女赠与合同纠纷案引发关注。原告继母将房屋份额赠与继女后,因失业陷入困境,主张赠与附带了赡养义务口头约定,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售房款。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给不少人敲响了警钟。

先看基本事实:原告与被告之父于2010年结婚,被告当时12岁,随祖辈生活,未与原告及父亲共同居住。2024年丈夫去世后,2025年5月双方签订《赠予协议》,原告将房屋份额无偿赠与继女,协议明确“不可撤销”,有7名见证人签字。过户后,被告将房屋出售。随后原告以失业、负债、生活困难为由,主张赠与附有赡养义务,要求撤销。

法院为何驳回?核心在于三个关键点。

第一,附义务赠与必须有书面约定。

原告声称双方口头约定被告须履行赡养义务,但《赠予协议》全文无任何义务条款,反而白纸黑字写着“无偿赠予”和“不可撤销”。法律上,口头承诺难以举证,不能作为撤销赠与的法定依据。法院明确:赠与人单方的主观期待不能替代合同约定。想用房产换赡养,务必在合同中写清赡养方式、标准、违约后果,否则就是“白白赠与”。

第二,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关系,不是“意思一下”就能成立。

原告主张自己对被告尽过抚养义务,因此被告应承担赡养义务。但法院查明,原告婚后被告并未与她共同生活,原告仅在多年间转账1000余元。根据民法典,继父母与继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前提是“受其抚养教育”——需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经济支持、教育保障等多重因素。偶尔的零花钱,离“抚养教育”差得太远。

第三,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子里“一揽子”解决。

原告还主张被告支付经济帮助,但赡养费纠纷与赠与合同纠纷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合并处理,告知原告可另行主张。这提醒当事人:诉讼策略要精准,别把不同性质的问题混在一起告。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原告年仅40余岁,尚未丧失劳动能力,也不符合主张赡养的法定条件。这一事实让裁判更有说服力——赡养义务的触发需要法定条件,不能凭单方主观判断。

本案的警示意义十分明确:

感情归感情,法律归法律。指望“心里有数”的口头承诺,不如落笔为证的合同条款。赠与合同一旦签字,再想以“我以为你会赡养我”为由反悔,法院的大门是关着的。契约精神不是空话,重信守约,才是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


贾沛真律师(联系电话:19969237679),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全国百强所)高级合伙人、权益合伙人。执业8年,专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38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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