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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供货对账确认欠款,买受人拒不到庭法院全额支持货款及逾期利息

发布者:湖南青芒律师事务所2026年06月18日 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青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方:原告(A公司)

一、案情简介

2017 年 8 月至 2021 年 9 月期间,A 公司与 B 公司先后签订 39 份《订货合同》,约定由 A 公司向 B 公司供应电气控制柜等定制设备,合同分别约定结算周期、质保金、交货、开票规则。 其中 2018 年 10 月双方签订一份电控柜采购合同,A 公司依约完成备货,但 B 公司长期未上门提货,双方 2023 年 3 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货物由 A 代为保管,B 随时提货、原合同有效期顺延。 2023 年 8 月 31 日,双方书面签署《对账单》,对账确认:总合同金额 2123670 元,已开票未付货款 552518.22 元;另有前述 2018 年合同项下货款 109580 元,货物已备好、暂未开票。对账完成后 B 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
A 公司诉至长沙县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判令 B 公司支付总货款 662098.22 元(对账欠款 552518.22 元 + 未提货备货货款 109580 元),并自起诉之日按 LPR 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由 B 承担。 法院合法传唤 B 公司,但 B 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答辩及证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审理。

二、判决结果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 B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A 公司支付货款 662098.22 元;

2.B 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662098.22 元为基数,从 2024 10 9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LPR 利率计算;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211 元,全部由 B 公司负担;

4.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三、案件分析

1.缺席审理的证据采信规则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抗辩等全部诉讼权利。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订货合同、补充协议、对账单等完整书证进行实质核查,在无相反证据推翻前提下,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采信原告全部事实主张,直接认定欠款事实成立。

2.两类货款均应支付的法律逻辑

已开票 552518.22 元:双方盖章对账单是债权债务直接凭证,对账后买方未付款,构成明确违约;

备货未提货 109580 元: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 A 完成备货义务,提货义务归属 B,货物保管风险由供方临时承担不免除买方付款义务,买方付款后可随时提取货物。 两份款项相加构成 B 公司全部应付货款总额。

3.无书面违约金时逾期利息的裁判依据案涉全部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2019 年 8 月 20 日后发生的拖欠货款,出卖人可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 计算逾期资金占用损失,法院自起诉之日起支持利息主张,符合司法解释规定。

4.合同合法有效,双方负有全面履行义务案涉 39 份订货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加盖双方公章,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出卖人完成供货 / 备货义务后,买受人核心对价义务为支付货款,逾期未付构成《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付款、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的违约责任。

四、律师点评

(一)对供货企业(卖方)风控与维权建议

1.交易留存完整债权凭证是胜诉关键长期分批供货务必定期签署加盖公章的书面对账单,同时完整留存全部合同、补充协议、送货单据;本案中合同 + 补充协议 + 对账单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便被告缺席,法院也能全额支持债权。

2.买方不提货不能免除付款责任定制设备、长期备货类买卖,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供方完成生产备货即视为履行供货义务,提货时间由买方自主安排,付款义务不受提货进度影响;出现买方长期不提货情形,及时签署补充协议固定备货事实,避免买方事后以未收货拒付货款。

3.逾期利息无需合同事先约定即便合同没有约定逾期罚款,只要买方拖欠货款,卖方起诉时均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属于法定损失,法院应当支持。

4.对方拒不出庭不影响维权:只要证据充分完整,被告缺席审理不阻碍胜诉,判决生效后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采购企业(买方)合规风险提示

1.收到法院传票务必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缺席,会直接丧失举证、抗辩、调低违约金、协商付款的全部权利,法院将完全采信原告单方证据,极易造成全额败诉。

2.对账文件盖章具有极强法律效力: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属于结算终局凭证,签署前务必仔细核对金额,一经盖章认可,事后无法单方否认欠款数额。

3.合同约定备货模式下,付款与提货可分离:不能以暂未提货为由拒付已经生产完成的定制货物货款,仅能在付清款项后行使提货权利。

(三)同类案件裁判要点总结

1.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缺席审理,举证不利后果完全由买方自行承担;

2.书面对账单是认定货款金额的核心证据,证明力高于单一送货单;

3.供方完成生产备货、因买方原因未交付的,买方仍需全额支付对应货款;

未约定逾期违约金的买卖合同,卖方有权主张按 LPR 计算逾期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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