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青芒律师事务所代理方:原告(甲)
判决结果:胜诉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与被告浏阳市xx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 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2018 年,B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定制模具产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甲按约提供全部模具产品,但 B 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模具费。
2018 年 6 月 18 日,甲通过微信与 B 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确认尚欠模具费 11 万余元,当日丁通过银行账户向甲支付 20000 元;2025 年 2 月 9 日,丁指示 B 公司财务人员戊向甲转账 3000 元,此后 B 公司再未履行付款义务,截至起诉时仍欠付模具货款 87000 元。
甲委托湖南青芒律师事务所律师乙、丙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B 公司支付模具款 87000 元并承担诉讼费。B 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二、判决结果
三、案件分析
(一)证据效力认定
甲为证明诉讼请求,提交了与 B 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及自行记载的流水账。其中,2018 年 6 月 18 日甲向丁发送银行卡账户信息,丁回复 “好的,是模具的费用吧”,甲确认 “还差 11 万多”,丁随即回复 “好的,先转了 2 万,请查收” 并当日转账 20000 元;2025 年 2 月 9 日丁指示戊转账 3000 元,后续甲向丁短信核对欠款金额,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模具买卖业务往来及欠付 87000 元货款的事实。
(二)被告缺席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B 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庭审举证、质证、辩驳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法律适用依据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法院同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义务,B 公司欠付货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四、律师点评
(一)维权核心要点
(二)风险防范建议
(三)本案启示
本案的胜诉结果,充分体现了法院对合法买卖关系的保护及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对于债权人而言,即便缺乏正式书面合同,只要能通过有效证据证明交易事实及欠款金额,仍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权;对于债务人而言,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拒不到庭应诉并不能免除自身法律责任,反而可能承担不利的判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