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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解除协议的效力认定

发布者:湖南青芒律师事务所2026年03月20日 2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代理:湖南青芒律师事务所 崔健强律师代理被告方 判决结果:胜诉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于2022年3月入职被告A公司,担任游乐场主管。2025年5月28日,双方签署第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甲于2025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分批次支付工资及绩效等共计39888.64元。但A公司未按期支付,甲于2025年7月8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甲遂于次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双方于2025年7月16日再次签订第二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A公司向甲一次性支付27433.18元,涵盖工资、补贴、绩效、加班费、补偿金等全部费用,并明确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所有权利义务结清。A公司随后通过案外人账户支付了该笔款项。甲仍主张A公司应按照第一份协议支付剩余未付款项,并称第二份协议系受胁迫签订。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先后签订两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第二份协议系对第一份协议的协商一致变更,合法有效。被告已按约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主张受胁迫签订但未提供证据,不予采纳。最终判决:

1、A公司向甲支付27433.18元(已履行);

2、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10元由A公司承担。

三、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两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效力及变更问题。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项达成的协议,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应认定有效。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第二份协议签订于诉讼期间,内容明确涵盖所有劳动权益,且已履行完毕,构成对第一份协议的合法变更。原告主张受胁迫但未举证,法院不予采信。

四、律师点评

本案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一经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在签署协议前应充分理解条款内容,特别是涉及“权利义务全部结清”的条款,避免事后反悔。若主张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用人单位也应规范用工管理,及时支付劳动报酬,避免因拖欠工资引发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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