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张大鹏律师,来自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在2019年代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我作为原告(化名)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面对被告某热力公司以“用户应自行关闭阀门”为由的强势抗辩,通过精准锁定“合同义务未履行”这一核心违约点,成功说服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全额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及鉴定费共计36541元。
本案的难点在于被告的“免责条款”陷阱。2018年,我的当事人购买了一套新房并正在装修,因尚未入住,便委托亲属与被告某热力公司签订了《用户停止用热协议书》。协议虽约定用户需自行关闭阀门,但同时也明确了被告的停暖义务。然而,供暖开始后,因被告未关闭楼道主管道阀门,高温热水涌入未安装暖气片的室内管道,导致当事人刚装修好的地板、木门、壁纸等全部被泡。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房屋暖气设施处于未安装状态,且原告未自行排空积水,试图依据协议第三条免除自身责任。我当即指出,被告作为专业的供热单位,在签订停暖协议后,负有采取物理措施切断热源的义务。被告自认未对楼道供热管道采取关闭措施,且关闭需用专业钥匙,这恰恰证明了被告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停暖义务。被告的失职行为与原告房屋被淹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作为供暖主体,停止供暖是其应负的义务……被告在供暖前及供暖后,均未对原告住房的供暖采取任何关闭供暖阀门等措施断暖,致使原告在供暖后,因供暖阀门未关闭导致热水进入未安装暖气管道的房间……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及装饰修复费用27541元及鉴定费9000元。这一判决不仅驳斥了垄断企业“霸王条款”式的推诿,更确立了供热企业在停暖协议中的实质审查与操作义务。作为律师,在民生供暖纠纷中敢于较真,用证据打破行业潜规则,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佳注脚。
张大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