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张大鹏律师,来自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在近期代理的一起涉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扶贫体系3260”特大传销案件中,我作为被告人(化名)张某某的辩护人,面对该案涉案人数多达百余人、层级复杂的严峻形势,通过精准界定从犯地位与认罪认罚策略,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了有期徒刑十一月的较轻量刑,并在罚金刑上争取到了法定最低标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拉人头”式传销案件。公诉机关指控,以被告人李某(化名)、被告人甘某某(化名)为首的团伙,在黑龙江省某地设立多个窝点,以“3260”项目为名,通过缴纳会费、层级返利等方式发展下线。我的当事人张某某被指控在该组织中担任寝室长,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之一。由于该案涉及全国多地人员,且被央视等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当事人面临着较重的刑罚风险。
接手案件后,我详细研读了长达数百页的卷宗,发现了辩护的关键突破口:虽然张某某形式上担任寝室长,但其本质上系受上层指使从事辅助性工作,未实际控制资金流向,也未直接实施欺诈行为。在庭审辩护中,我提出了三点核心意见:第一,张某某系受欺骗加入传销组织,主观恶性较小;第二,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三,张某某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张某某虽然在传销组织中承担了一定的管理、协调作用,但所发挥的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并据此作出了从轻判决。最终,当事人被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相较于主犯的刑期大幅缩减。
这一判决结果在同类涉众型传销案件中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作为律师,在错综复杂的传销迷局中,坚持透过现象看本质,精准区分主从犯界限,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张大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