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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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税收违法黑名单新规学习体会

发布者:刘爱青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5日|分类:经济仲裁 |253人看过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这个税收违法黑名单每两到三年就更新一次,对这个小问题也算是精耕细作了。此次的修订,有以下新变化值得关注:

首先,新规调整了黑名单的准入条件。

在第六条关于失信主体确定标准规定中,把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由1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以上,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以上。同时,把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便利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涉税当事人,以及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代理人等四类税收违法主体纳入失信主体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类常见的税收违法行为,依然没有数额上的标准。从字面来理解,不管金额大小,只要实施了这些税收违法行为,均会被列入黑名单。

其次,新规赋予了企业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这个绝对是一大进步。根据以往的操作模式,企业一旦出现税务违法行为,后续该上黑名单直接就上了,并不会专门就是否上黑名单听取企业的意见。新规赋予了企业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新规生效后,实施税务违法行为与列入税收黑名单之间不再直接关联。如果提出了合理的陈述申辩意见,实施税务违法行为的企业也可能不被列入黑名单。对企业和税务机关来说,都多了很多协商的空间。

最后,增加不公布与提前停止公布的规定。

按照新规,税收黑名单更多地被当作督促企业改过自新的手段,而不是单纯的惩罚措施。在多数情况下,即使已经上了黑名单,只要符合条件(主要表现是缴清税款),就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布。

破产和重大贡献可能和大多数企业没有关系,多数情况况下可能还是通过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来解决问题。对于已经上了黑名单的企业来说,这就创造了更多的谈判机会,税务机关有了新的催缴税款的抓手,企业也有了清偿税款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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