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系某国企下属某公司的部门领导,因受贿100余万元被立案侦查。当事人家属委托刘爱青律师为当事人做刑事辩护。
刘爱青律师接受委托后,总结本案重点如下:
1.当事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起刑点及量刑标准不同,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职务身份,这一点将直接影响案件的量刑。依据《宪法》、《公务员法》、《刑法》及相关规定:受贿罪中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受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当事人是否有索贿的情节。首先,并非先开口索要就构成“索贿”。索贿属于加重处理情节,但要分析本案,行贿人对行贿早有准备,其是主观上自愿向当事人行贿,不应认定为当事人“索贿”。其次,索贿要达到一定强制性的标准,即当事人的索贿是让行贿人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不得不给与的。
3.对“受贿数额”的准确认定。首先,借款不宜直接认定为受贿,要看双方当时是否有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其次,借款利息的认定。如果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亦不适合直接认定为受贿数额;再次,婚假丧葬的礼金。如果是礼尚往来,且金额合理,不应作为受贿金额;最后,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财物,是借用还是受贿,应当进行具体区分。
刘爱青律师从上述几点出发,总结辩护思路,形成完整证据链,通过反复与检察机关沟通,并向法院提交3000多字辩护词,详细向法院说明当事人应当适用的罪轻情节,最终,当事人受贿金额有认定为30余万。经过刘爱青律师辩护,当事人获得法院判处缓刑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