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冬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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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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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般赠与不用返还

发布者:朱冬霞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1519人看过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法律咨询,请加VX:13901584038)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人身等法律关系。


但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互相赠送价值不等的财物,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会因财物的返还产生争议而诉诸法院。(法律咨询,请加VX:13901584038)


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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