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冬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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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弊端

发布者:朱冬霞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542人看过

相对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弊端主要有:

 

1.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当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依据判决或调解的内容强制执行。而离婚协议书却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财产分割的、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协助探望权的行使等义务时,另一方须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待生效后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2.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常常留有隐患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有限,对于协议书中具体条款的法律后果往往认识不足,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内容上可能词不达意,容易产生纠纷。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仅进行形式审查,即内容上只要包含离婚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的处分的约定内容就可以,而不对条款约定的内容是否公平,约定的条款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是否严重侵害一方的权益进行审核,因此,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往往留有隐患。

 

3.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有被撤销或变更的可能,相关规定如下:“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现实生活中,不排除一方当事人为了拖延向对方支付款项,恶意以此条规定为借口向法院起诉,对于是否具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只有法院审理后才能依法作出判决。

 

4.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不是所有想离婚的当事人都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手续,结合我国婚姻编及其他相关法规,协议离婚适用范围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如协议离婚登记只适用于至少有一方的户籍在本地,双方是登记结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情形,对不具备上述实质条件的,比如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人则不能协议离婚,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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