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琴律师

  • 执业资质:1620120**********

  • 执业机构:甘肃敬与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多种罪名判有期徒刑?

发布者:张文琴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227人看过

一、多种罪名判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多项罪行需数罪并罚,判决宣告前犯数罪者,除死刑、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重刑期以上,决定执行刑期,但管制不得超三年,拘役不超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者,最高不超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者,最高不超25年。

若有附加刑,仍需执行,同种附加刑合并执行,异种附加刑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并科、限制加重及混合原则,我国刑法采用混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多项罪名怎么判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罪行多时需数罪并罚,判决后数罪者,除非为死刑、无期徒刑,应在总和刑期及最高刑期之内酌定执行期,但管制最多三年,拘役最长不过一年,而有期徒刑,若总和未满35年则不应过20年;若满35年,最多也只能达到25年。

这其中,数罪中若有附加刑,必须执行,若是同种附加刑可合并;否则,就得逐个执行。

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混合原则,中国刑法对这种情况适用混合原则。

三、多项罪名判有期徒刑吗

法律明确规定,数罪需按量刑标准进行合并处罚,判决前犯数罪且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其刑期应在各种罪行总刑期之下、最高刑期之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例如,管制最多不超过3年,拘役最多1年,有期徒刑则需根据总刑期而定,总刑期不到35年的判刑最长时间为20年,超过35年的为25年。

若有附加刑,亦同样需执行,如附加刑种类相同,则合并执行;种类相异,需分头执行。

数罪并罚的原则主要有四种: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及混合原则,我国刑法采用的是混合原则。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