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减资原因
公司减资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1) 公司设立时预定资本过多,造成资本浪费,或公司经营方向改变,投资规模缩小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
2) 公司严重亏损,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方法。
二、减资分类
1) 同比减资与不同比减资;同比减资通常是股东按原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同步减少出资,减资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而不同比减资则是各股东不按原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减资,实务中,可能是某个大股东进行减资等,不同比减资很有可能会损害小股东利益等。
2) 形式减资和实质减资,形式减资通常是将尚未缴足出资额的股权或股份,免除股东全部或部分出资的义务,或者因公司亏损,直接取消部分股权或股份,通常而言,形式减资不产生资产流动,仅是一个“纸面交易”,是一个公司资产负债表两端科目的等量消除,并不导致公司净资产减损;而实质减资则是对已缴足出资额的股份或股权,部分返还给股东的形式,实质减资将引起公司资产流出,导致公司净资产的减损。
三、减资程序
减资是公司运行过程中的正常行为,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通过内部决议自主决定,以促进资本的有效利用。但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非经法定程序,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操作,即: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故公司减资通常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1. 股东会决议决定减资;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 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公司应该在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并且需要公告,以确保债权人有机会在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之前作出相应的权衡并作出利益选择;
4. 公司根据债权人的要求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
5. 变更登记。
上述行为既是公司减资前对债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股东对公司减资部分免责的前提,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区分实质性减资与形式减资,但对公司的减资行为规定了上述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目的是坚持资本维持原则,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以避免因公司减资产生损及债权人债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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